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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81节

    “我当时让他跟我去自家超市弄点钱,他也没多问就同意了。进了超市后,我让他在窗口望风,我进休息室看到了唐明……”唐仁国用手臂擦了下眼泪说道。

    “后来呢?你和被害人唐明在屋里打起来,江三复是怎么做的?”方轶问道。

    “他跑进门时,唐明已经躺在床上不动了。后来我让他帮忙在屋里翻钱。再后来我把翻到的钱给了他一万,我们两个就分开了,再没联系过。”唐仁国眼神恍惚的说道。

    “你进休息室后,见到唐明时,是怎么想的?”方轶问道。

    “我就想要点钱,给更好,不给……”可能是意识到了什么,唐仁国的话说到一半停住了。

    “如果要不到钱,你怎么办?”方轶追问道。

    “那就抢。”片刻后,唐仁国眼神飘忽不定的说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看着审判长说道。

    第601章 多了一丝莫名的沉重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有新证据需要提交吗?”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道。

    “下面先由公诉人出示证据。”审判长道。

    检察员提交的证据目录和相关证据,方轶之前已经看过,他对在案证据均认可,被告人对证据也没有异议。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唐仁国与被害人唐明系父子关系,被告人抢劫的对象是唐明夫妻的家庭共有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被告人唐仁国在抢劫自家钱财过程中,持械行凶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鉴于被告人杀人未遂,致人重伤,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们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完毕。”检察员说完后,放下了手中的a4纸。

    坐在旁听席上的唐明听完检察员的发言,并没有感到特别解气,眼神中的喜悦也仅仅维持了那么一刹那,喜悦过后心中反而多了一丝莫名的沉重。

    贾宗霞的反应与他不一样,听过检察员的量刑建议后,她的心猛地揪了一下,眼中充满了担忧之色,双手紧紧的攥着椅子扶手,身体略微有些发颤。

    按照庭审程序,接下来是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唐仁国没有再哭泣,他的自行辩护更像是在叙事,做过的事他都认,但他认为自己被抓时是去派出所投案自首,恳求法院从宽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仁国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唐仁国抢劫家庭共有财产,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辩护人认为,唐仁国已满十八周岁,是成年人,有独立生活能力,但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未分家析产,唐仁国作为与唐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曾对家庭收入有贡献,因此家庭财产应认定为被告人唐仁国与父母的共同共有财产。不应认定为唐明夫妻的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唐仁国伙同江三复(黄毛)到自家经营的超市搞钱,在实施搞钱(抢劫)过程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重伤,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搞钱。

    从被告人准备去自家超市搞钱,到后来重伤被害人后,抢劫家庭共有钱财的前后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目的在于抢劫自家超市,而不是为了杀人,殴打被害人只是为了方便实施抢劫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定性为抢劫罪。

    二、被告人唐仁国进入超市休息间抢劫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中,被告人唐仁国在凌晨进入自家超市的休息间进行抢劫,看起来似乎符合上述指导意见的‘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从公诉人提供的案发现场照片来看,小超市的休息间实际上不是生活区,只是临时支了一张单人床供超市老板唐明休息使用,大部分面积被货物占用,实际上是仓库,是超市的一部分。因此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

    另外,唐仁国与唐明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父亲唐明的休息场所是否得到唐明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

    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均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因此,对于被告人唐仁国进入超市休息间对被害人唐明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被告人唐仁国犯罪后主动来到公安机关,并在被讯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故唐仁国的行为构成投案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唐仁国在案发之日,伙同他人为了搞钱(抢劫)来到自己超市,此后因索要钱财被拒,与被害人唐明发生口角,将被害人打成重伤,随后抢得五万三千八百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自始至终,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搞钱,其回到家中并不存在杀人目的,现有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杀人的目的,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有自首情节,抢劫的钱财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第602章 我错了!

    虽然方轶知道刚才说的被告人自首情节站不住脚,但是现在的他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只能把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提出来,最后交给合议庭评判。

    关于‘抢劫共有财产’的说法,虽然方轶有为被告人唐仁国开拓的意思,但是从家庭共有财产方面来讲,方轶觉得这么说是站得住脚的。尽管抢劫的钱款中有被告人自己的一份,但他确实侵犯了其他共有财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肯定构成犯罪。

    这种家庭成员的犯罪如果没有报警,仅在内部处理也就罢了,一旦报警,国家机器开启连锁反应,后面的事就不是家属说了算的了。

    至于‘入户抢劫’这事,方轶是这么想的,既然已经把辩护方向定在了抢劫罪上,那么法官肯定会想到被告人入户抢劫的事,所以方轶要尽量把事情说透,把可能会加重处罚的情形排除掉。

    至于那些无法否掉的加重处罚情节,比如‘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抢劫数额巨大’这两项,只能听天由命了,事实摆在那,铁证如山,方轶可不敢睁着眼胡说,那样会引起法官的反感,也不符合他的辩护风格。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认为:

    一、被告人唐仁国与江三复之间未达成抢劫的故意。

    被告人唐仁国虽然让江三复与其一同去自家超市搞钱,但一开始被告人告诉江三复超市已经关门没人,所以后者才跟着被告人去的超市,由此可见,江三复不具有抢劫的故意,而具有盗窃的故意。两人去超市的目的不是为了抢劫。

    二、被告人不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虽然《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告知司法机关其是投案的,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从上述规定可知,犯罪分子必须明确告知司法机关其目的是投案,这是成立自动投案的要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以投案为目的主动到司法机关,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是否已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均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乡里的公安机关已收到了市公安局的协查通报,已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果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明确说明是来投案的,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但是,本案被告人唐仁国到公安机关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投案,而是了解被害人是否死亡。此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虽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因其欠缺自动投案这一条件,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具有自首情节。完毕。”检察员对方轶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自认为最有力的回击。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耷拉着大眼皮,看着手中的案卷,说道。

    “针对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及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告人与江三复具有合谋抢劫的故意。

    虽然在网吧,被告人唐仁国找江三复去超市搞钱时,告诉江三复凌晨去自家超市,没人值守,但是当二人撬开后窗,爬进唐家的小超市后,却发现被害人唐明在休息室内。

    如果按照之前商议的结果,此时二人应停止搞钱的行为,离开小超市,但是事实上二人并未离开唐家的超市。

    被告人安排江三复在门口望风,后者欣然同意,被告人进入休息室后向被害人要钱不成,针对被害人的反抗实施了暴力。

    此时两人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盗窃变为了抢劫。而且在事后,江三复进屋发现倒在床上的唐明,并未制止被告人的行为,而是参与了‘翻钱’和分钱,由此可见两人具有抢劫的故意。搞钱的含义已经变成了抢劫。

    二、即便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在被抓后如实供述的行为,也为警方破案提供了便利,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完毕。”

    方轶见对方把投案自首的事摆弄的这么明白,那就别硬扛着了,退一步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形予以考虑。

    ……

    庭审结束后,休庭十分钟,此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后,中院认为:被告人唐仁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唐仁国虽与被害人唐明系家庭共同成员,但唐仁国仅仅短时间参与了小超市的经营,不是超市财产的所有人。唐仁国以暴力强行占有他人合法财产,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仁国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的罪名不当。中院判决:被告人唐仁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无期徒刑对一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意味着什么,旁听席上的贾宗霞非常清楚,唐明也清楚。庭审结束后,唐明没有任何表示,起身离开了法庭。

    贾宗霞眼睁睁看着儿子被押走后,也失魂落魄的离开了法院。结果虽然不是很好,但是贾宗霞基本上可以接受,也符合当初方轶跟她说的预期。

    判决书发下来后,方轶再次来到看守所,会见唐仁国。

    “判决书已经发下来了,生效后,你将被移送监狱服刑。有什么话需要我转告你母亲的吗?”方轶问道。

    “麻烦您告诉我母亲,我错了!等我出去了再报答养育之恩。让她保重身体。”唐仁国犹豫了片刻后,看向方轶说道,他的眼中满是悔色。

    “嗯,我一定把你的话转达给你母亲。你要上诉吗?”方轶问道。

    “不了,法官说的对,做了就得认,该承受的跑不了。对了,我那个朋友黄毛……怎么样了?”唐仁国犹豫了下,问道。

    第603章 我怕半夜做噩梦

    自从案发后,唐仁国至今没有见过黄毛,之前警方让他打电话联系黄毛,但是黄毛的电话关机了,根本联系不到人。

    “开庭前你母亲给我打电话,说是黄毛的家人被叫去公安机关认人了……”方轶说道。

    “认人?黄毛怎么了?”唐仁国立刻睁大了眼睛,惊愕的盯着方轶的脸问道。

    “有人在河边发现了他,警察到达现场后,经过勘察,认为是抢劫杀人,有搏斗的痕迹。死亡时间大约是在你的案子案发后的三日内。

    根据警方的推测,可能是黄毛漏了财,被人惦记上了……,现在案子还没有破……”方轶缓缓的说道。

    听方轶说完,唐仁国用手使劲搓了搓脸,强忍着泪水:“是我害了他,如果当时我不叫他一起去,他就不会被人抢,也不会死……”

    出了看守所,方轶给唐仁国的母亲贾宗霞打去了电话……

    方轶回到办公室后,靠坐在办公椅上,头枕着椅背,望着天花板,什么都不想想,什么都不想做。他在放空大脑。